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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诊断书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0-10-14 作者:fxzxyy

    医疗诊断书是医生为病人开具的诊断和休息证明,同时也是法律依据。因此,要求医生一定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对待,现根据我院诊断书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一些具体事宜做如下规定:

    一、医生开具诊断书时,只能开本科疾病的诊断书,如开其他科疾病的诊断或门诊医生开具住院部诊断书,住院部医生开具门诊诊断书一律视为无效;提前或补开的诊断书无效(特殊情况除外);门诊诊断书要与门诊病志诊断相符。

    二、诊断书诊断要确切,字迹清楚,项目齐全,不得涂改,医师名章要清晰可辨,加盖诊断书专用章后,方能生效。

    三、门诊诊断书的休息期限,一般连续休息不得超过两周。

    四、住院部诊断书的休息期限,按着住院医师(主诊医生)一般不超过两周,超过两周至一个月的由科主任审批或由科主任开具,三个月以上的特殊情况必须由科主任开具、主管院长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

    五、诊断书只能作为医生对病人疾病的诊断和休息证明,不得开具劳动力鉴定、工种调动、计划生育、治疗费等相关的内容。医师只能开具本科本岗位亲自诊治的病人的诊断书,不能给不就诊或非亲自诊治的病人开具诊断书。

    六、凡工伤、交通事故、斗殴致伤住院者开具诊断书时必须经主管医生核实、科主任审批、三级医生分别签字,并将诊断书内容记录于病志中。

 

    七、进修医生无权开具诊断书。

八、如有违犯本规定者,根据情节给予批评处分,同时扣发相应的奖金或效益工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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