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科室均建立事故差错登记簿,及时记录所发生的差错事故,并定期检查总结。
    二、凡发生医疗、护理事故或严重差错,责任者应立即报告科室领导及医教科和护理部。
    三、事故、差错发生后,如使病情恶化或可能造成残疾和死亡者,应立即组织抢救。事后再对其发生原因和经过进行调查。
    四、发生事故差错的有关各种记录、化验及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材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和销毁,以备检查鉴定之用。
    五、事故差错发生之后,可按其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组织全科或全院人员进行讨论,以确定差错事故的性质和处理意见,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六、发生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如不能按规定报告,要按情节轻重加重处分。
    七、为弄清事故发生的真象应注意倾听当事人意见。讨论时吸收本人参加,并允许其充分发表意见。决定处分时领导应与其谈话,以达教育的目的。
    八、对发生事故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九、院技术委员会负责对全院医疗事故和医疗意外的技术鉴定工作。
    十、做到三个不放过:
   (一)责任不清不放过;
   (二)未找出原因不放过;
   (三)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