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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10-13 作者:fxzxyy

    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院继续

   医学教育的发展,特制定院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望全院各科

   室执行。  

   1、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所获学分不得低于25分,其中西医类拟晋高级职称人员每年Ⅰ类学分不低于10分,5年内国家级学分不低于10分,中医类每年Ⅰ类学分不低于10分,其中中医项目培训不低于5分,5年内国家级学分不低于10分。拟晋级的人员,请将5年内的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及继续医学教育登记手册保存好,以备报卷之用。

   2、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Ⅰ类学分;Ⅱ类学分:由市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市卫生局批准和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Ⅱ类学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还包括:发表论文、科研立项、进修学习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3、国家级学分应为辽宁省举办的(卫生局组织的)、 双卫网、好医生网站,如不属上述情况者,要有会议通知、车票、住宿发票复印件。省级学分应为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后获得的学分。

   4、经单位批准,到外进修每月授予5分,6个月以上,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5、在职硕博学习,每年授予25学分。在职学历教育一年授予10学分。

   6、培训证明、学分证明无效,刊物(论文类的)要复印件,无学分编号,无项目名称的无效。涂改者(姓名、学分等)无效。

 

 

科教科   201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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