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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发布时间:2010-10-14 作者:fxzxyy

    一、凡死亡病例应在24小时内由主管住院医师完成死亡病志整理,并经上级医师审查。死亡讨论要求在两周内完成。尸检病例接到病理报告后,再进行讨论,但时间不应超过三周。

    二、死亡病例讨论应在科系主任的主持下进行,病房全体医护人员参加,经治医师及参加抢救医师不得缺席,对涉及其它科系的死亡病例,可请有关科室医师参加讨论会。

    三、在讨论前由经治医师负责整理病历,并在讨论会上做病例报告,重点提出问题并做好会议记录(各科设死亡讨论记录簿)。经整理出的原始记录由科内保存备查。

    四、不允许死亡亲属或未经邀请的其它人员参加死亡讨论会。对死亡原因不明或疑为可能是医疗事故或涉及法律的死亡病例,要积极的动员家属做尸体解剖,并报请医务科和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进行尸体解剖,并将尸体解剖结果记录病志中。

    五、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另立专页,并在横行适中位置标明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死亡讨论记录内容:   

(一)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和参加人的姓名、职务。

(二)病人姓名、性别、年龄、入院日期、死亡日期和时间、死亡原因、最后诊断(包括尸检和病理诊断)。

(三)参加者发言记录,重点记录诊断意见,死亡原因分析、抢救措施意见、经验总结、国内外对本病在诊治上的先进成果和方法等。

(四)主持人的总结发言。

(五)参加讨论人员对讨论内容均有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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