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医发[2002]24号,《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六章调剂管理第二十七条: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经院药事委员会研究,院领导班子同意,制定退药制度如下:
    门诊患者用药过敏(经试验)予以退药。
    住院患者用药过敏(经试验)或转科、死亡予以退药。
    退药办法:经治医师开写退药处方(红方),注明退药原因,经科主任签字,到医务科教科审批再到原取药局退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