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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实习、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10-14 作者:fxzxyy

    为了加强对进修、实习、学术活动的管理,使进修、实习和学术活动进一步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外出进修、学术活动的管理要求

    (一)进修

    1、医院每年要有计划的选派医务人员外出进修学习。进修学习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按专业需求制定进修培训计划报至科教科;护理专业由护理部制定护理人员进修培训计划。科教科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安排并报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实施。

    2、大学本科毕业三年以上、专科毕业五年以上、定专业之前或之后原则上外出定向进修一次,时间为一年。由科教科安排或委托进修者本人联系进修院校。

    3、进修前需与医院签定协议书,(所带项目和报销条件及进修结束后五年内不得调离医院的协议),协议书在科教科存档。

    4、医院按接收进修单位开列的进修费标准支付进修费;报销两次往返旅差费。如未满一年,报销一次往返旅差费。(进修期间因公事回院的例外);享受探亲假的进修期间不准休探亲假,也不准休干部假;住宿地址与进修单位间的市内车票(月票)不予报销;进修学习的教材、讲义及各种学习资料自负,宿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接收单位的集体住宿标准。

    5、未经医院同意,中途终止进修的,费用一律自理。

    6、在进修期间,违法乱纪者,立即终止进修,并根据情节进行处理。

    7、特殊外派进修人员费用按照公出办理。

(二)学术活动

   1、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可参加一次仅限于市内的学术会议。

    2、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二年参加一次仅限于省内的学术会议。

    3、科主任或学科带头人,每年可参加一次国内的学术会议。

    4、省医学会分会委员每年可参加一次分会活动。

    5、 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每年可参加国际或全国的业务培训或学术探讨2次,累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6、学习班或学术会议结束后要向全科或医院作专题学术报告;考查结束后向医院技术委员会作考察报告。

    7、参加学术活动的一篇论文有多名作者的,原则上只允许一人参加;一个会议需多人参加的原则上只允许一人参加。

    8、参加学术会议的,科教科要审查学术会议通知书,并由主管院长批准,出省的一般要院长审批,(社会团体主办的学习班或学术会不予批准),科教科登记造册。

    9、凡参加学术会议的费用由医院和本人各承担二分之一(包括会务费、材料费、交通费和补助费等),医院特派的例外。

   (三)期刊发表及版面费

    1、医院鼓励医务人员积极发表学术论文。

    2、凡在期刊发表论文者,版面费由医院承担二分之一,且版面费总额不超过600元,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3、论文发表者,要填写论文发表审核表,逐级审批。凭审核表到财务科报销。

    4、市级优秀专家、拔尖人才及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按相关文件执行。

    二、外来进修、实习的管理要求

    (一)进修

    1、凡来我院进修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相应学历,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进修时间半年以上。基层卫生技术人员进修由卫生局人事科统一安排。

    2、持以上有关证件,凭单位介绍信到科教科填写《医务人员进修申请表》,经审查合格后,按本院带教计划予以安排。

    3、进修费每年800元(短于一年者按比例折合),一次性交财务科。

    4、进修人员交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办理胸卡。

    5、进修人员进入科室后,科主任安排专人带教(带教人员需主治医师以上的高年资医师),带教医师要根据进修人员具体情况制定带教计划,并认真实施。

    6、每个专业科室每年安排进修人员不超过3人,同时在科进修人员不超过2人,由科教科掌握。

    7、进修人员要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自行调换科室;不得随意延长时间;中途无故退学者学费不退;进修期间要遵守作息时间,外出要请假。

    8、进修期间违反医院规章制度,犯有严重错误者,经查实退回原单位。

    9、进修结束,由所进修科室的科主任或护士长出具进修鉴定,科教科办理离院手续。

    (二)实习

    1、医院只接收医科院校应届毕业生的实习医生。

    2、院校集体实习应由院校提出申请,提供实习计划,由科教科具体安排,护理专业由护理部安排。

    3、实习时间须在半年以上。

    4、各科室按科教科安排,指派有经验的医护人员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要求指导实习。

    5、实习医生要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自行调换科室;不得中途终止实习;不得随意延长实习时间,实习期间要遵守作息时间,外出要请假。

    6、实习期间违反医院规章制度,犯有严重错误者,经查实退回原院校。

7、实习结束,由相关科室进行考试考核并予以鉴定,科教科办理离院手续。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医教部

 201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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