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处理医疗纠纷、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全面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概念与界定
(一)概念:
1、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后果及其原因的认定上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经过行政部门或法律的调解或裁决才可了结的医患纠葛。
2、医疗差错是指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的。
3、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界定:
凡由医务科教科接待,经过调查拿出处理意见,经院领导班子研究同意认定为医疗纠纷、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的有效;经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有效。
     二、报告与处理
    (一)报告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包括科室处理不了的纠纷和可能的医疗差错),当事的医务人员应将真实情况主动汇报给科主任;科主任应积极了解情况,尽量使其解决在科室;科室解决不了的立即向医务科教科报告,并将医疗事件发生过程形成书面材料;医务科教科接到报告后,立即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主管院
长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对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院在12小时内向卫生局报告。
     (二)处理:
发生或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科室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可能是医疗事故的,病历立即交医务科教科,医务科教科与患者共同封存或启封;疑拟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的医院与患者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或启封;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医院主动动员家属在48小时内尸检;死者家属不同意尸检,应有签字;医患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共同委托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
     三、赔偿与处罚
     (一)赔偿: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后牵涉赔偿的,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一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者,申请卫生局调解,也可以直接诉讼法院调解或判决。具体赔偿数额双方认可后制作协议书,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医疗事件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不留后患。
     (二)处罚:
    凡经省、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或医院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其直接责任人取消行政职务,职称降一级(工资待遇随职称变更),推迟申报晋升资格一年,一次性罚款5000.00元间接责任人一次性罚款1000.00元,余赔偿金额由医疗风险基金中支付。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按《职业医师法》或《刑法》处罚。
    凡属医疗差错,根据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全院通报批评,罚赔偿金额50%由个人负担,50%从医疗风险基金中支付。属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费用,赔偿金额全部由责任人承担,牵涉多人的均分。
    凡构成医疗差错、但没有发生经济赔偿,未给医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全院通报批评。凡构成医疗事故,其责任人自行解决没有给院方造成经济上赔偿及行政处罚的,给与责任人待岗3个月处分,但不调离岗位。
    凡不构成医疗差错及医疗事故的,经法律部门协调或判决的经济赔偿,由院风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