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如果符合条件将得到一定程度报销。8月16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于长期异地工作的参保者,可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在工作地选择2至3所不同级别的医院,作为工作地的定点医疗机构。
异地就医要转院得专家会诊
今后,辽宁省参保人员短期国内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探亲等期间,在异地突发疾病并就地紧急诊治(以下简称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急诊单据和相关诊疗资料,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审核报销。
参保人员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异地转诊的,应由当地最高级别医院专家会诊并提出转诊意见,经主管院长同意并报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其转诊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
长期异地工作可选3家定点医院
如果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长期即6个月以上在国内跨统筹地区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在工作地选择2至3所不同级别的医院,作为工作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职工在工作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制定。
如果是退休人员,符合异地安置条件或在异地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并取得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长期居住证明的,经本人申请和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在安置地或居住地选择2至3所不同级别的医院作为异地定点医院其在安置地和居住地的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制定。
长期外地工作可发还个人账户资金
同时,省人社厅表示,为方便长期在外地工作的参保职工、异地安置和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退休人员门诊就医及药店购药,可将其个人账户资金发放给本人。
异地就医的报销,参保地可经办机构采用邮寄报销、在参保人员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办点、委托就医地的经办机构代管报销等方式。所需费用纳入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费用支出范围。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城市间或区域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和联网结算,探索利用各种社会服务资源(包括商业机构)参与异地就医结算服务。